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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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通知

来源: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时间:2002-10-25浏览量:

市卫生监督所关于整顿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联合颁布实施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对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媒体发布医疗广告。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时,必须向徐州市卫生局提交有关资料,由徐州市卫生局初审通过后,报江苏省卫生厅审批,领取《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医疗广告。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是受市卫生局委托行使综合卫生监督执法管理职能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我所近日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在治理工作中,发现我市一些医疗机构在媒体刊登、播出的医疗广告或自己制作的门牌(匾)、宣传牌(单、手册)存在着许多违法违规的问题:
一、部分医疗机构无《医疗广告证明》多次在媒体刊登或播出医疗广告,包括以新闻报道等形式介绍、传播医疗服务信息。
二、超出《医疗广告证明》核定的内容,肆意夸大发布医疗广告信息。
三、部分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共同或单独发起未经批准的“义诊”或“健康咨询”宣传,非法从事医疗活动。
四、宣传所谓的“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广告语中有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内容。
五、以本院医生冒充外地“专家”或“专家组”,并以外地“专家”或“专家组”名义发布信息欺骗公众。
六、改变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服务内容和经营性质等,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误导就诊者购买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和到不具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牟取不正当经营利益,由此可能导致贻误病情、误诊误治事件的发生,严重干扰了我市正常的医疗秩序,玷污了我市医疗卫生乃至整个徐州市的形象,严重地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管理,维护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徐州市卫生监督所要求各医疗机构近期进行彻底的自查自纠,主动停止上述违法违规广告的发布,主动拆除非法招牌,销毁自行印制的非法宣传材料,以消除影响。
我所今后将重点加强对发布违法违规广告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以销售药品为主的未经批准的“义诊”、“健康咨询”等违法行为,取缔擅自开展性病诊疗、医疗美容和其他未经批准的诊疗科目,收缴非法行医人员的药品、器械、诊疗工具,查封非法行医场所,拆除非法户外招贴、标牌、灯箱广告,并予以重罚。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将协调工商、公安按照各自职能联合处理,对触犯刑律和抗拒执法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严惩。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